一、2006年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及规定
1、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一律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协议书(复印件无效)。学校统一收取协议书的时间为2006年3月—2006年6月。
2、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面向基层是解决扩招后毕业生就业的根本出路,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但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在档案所在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3、对有单位接收的结业生,可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注明结业生),无单位接收,将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按失业人员处理。。
4、高校毕业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该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再由学生所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该协议书一经签定,各方均不得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者,在一年内,需先争得用人单位同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单位退函、新落实单位接收函,经学校批准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改派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5、学院组织对毕业生进行体检,因病不能坚持8小时工作的毕业生不予派遣。回家休养一年后,列入下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逾期者,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失业人员处理。
6、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应如实填写各种表格及成绩、奖惩情况。
二、就业相关问答
1、就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就业前的准备
2)获取就业信息
3)进行双向选择
4)落实就业单位
5)签订就业协议
6)领取就业报到证
7)准时到接受单位报道
2、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不得转让、不得自制、不得复印。
3、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时应该如何盖章?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人单位盖章(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可不盖此章)→毕业生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
外资、私营、个体企业:用人单位盖章→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章→毕业生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由于此类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故需在上级主管部门为之盖上将来要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机构的章)
4、毕业生申请不参加就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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